本帖最后由 最高境界 于 2017-6-7 22:38 编辑
王强于2003年4月进入某厨卫公司模具车间任职CNC编程员,一做就是十年多,此时月工资标准为6900元,2015年月12月周六下午5点新调来的部门经理贴出加班通知:由于生产需要,好几套模具要修改,等着生产,根据上级领导指示,要求全体模具车间的员工明天加班。其他人都默认了加班,王强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了加班,作为编程员与家人是聚少离多,周末前,妈妈说要来探望王强,王强即刻安排行程,想带着妈妈在城市四处转转。没想到部门经理居然说明天不加班就让他回家种田!新官上任三把火,领导执行力果然非凡,结果星期一早上去上班,布告栏贴出告示:员工王强因未服从公司生产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公司从即日起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同时部门经理向王强面呈了开除通知书,你可以回家了。 王强不服公司开除的决定,一纸告上了仲裁委,仲裁委裁决:某厨卫公司支付王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00*13*2)179400元,未发工资9350元,合计18875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裁决。 公司仍旧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本案中,该公司在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形下,双方经过协商未就休息日加班达成一致,且公司安排的加班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王强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向王强支付赔偿 (6900*13*2)179400元,未发工资9350元,合计188750元。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一般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公司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CNC编程员职位明显不是上述情形类似的工作,所以有权拒绝。
总结:实践中,公司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很少编程员拒绝的,如果你是新手,在编程不久的那种,最好不要拒绝,否则会被开除的危险,你要考虑被开除后,你是否有把握找到更好的工作吗?所以说在编程员的承受范围之内尽量满足领导的要求吧,不过话又说回来,编程员是人不是神,更不是机器,如果身体不舒服当然要拒绝了,搞编程的身体放在第一位啊!反正我是不会加班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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