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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职务发明中把不相关的领导列为发明人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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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5:5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某国企做结构设计的,去年申请了六项实用新型专利,已通过,还有三项发明专利正在审核中。这些专利都有把不相关的领导列为了发明人,虽然把我列为了第一发明人,但心里还是有些不爽,我也没有计较。
2017年第一季度领导又把一项有挑战性的工作交给我,期间直接主管从头到尾没参与,经理是做硬件的,对结构没有给出什么指导意见,产品经理就是一句:我不懂,你看着办!副总经理会给出各种要求,只有我一人想办法完成。结构完成后,申请了十项结构专利,这些专利中有些结构是副总经理不认可的,是我做作为结构设计负责人坚持下来的。最终结果是我当季的绩效奖金一分都没有,而且这些人全部列为了专利发明人!
平时领导把最有难度最有挑战性的工作都交给我,主管搞不定的事也找我处理,我都搞定了,不但绩效奖金没有!而且他们还要瓜分我的专利奖金!当然标准在领导那里,说我表现不好,没有绩效奖金我也认了,可专利的事我要他们给个说法!主管和经理的说法是公司规定但又拿不出相关文件来,产品经理不说话!不解释!副总经理说专利是属于团队的!
下面请各位热心网友对以下问题给出出主意
1、把不相关的领导列为发明人,这算是个人行为还算是公司行为?算不算违法?如果算是违法,我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2、如果闹到法院去,这些领导一再坚持说他们参与了结构设计,我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3、专利奖金还没有发放,如果我现在离职了,我能否还能拿得到奖金?公司有文件规定,实用新型奖励4000元,发明专利奖励8000元。去年的6项专利奖金还没有发,今年申请的十三项要到12月份才能审核通过。还有4项发明专利要三年才能通过。
4、对于已经量产的产品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专利效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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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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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9 15:41:46 | 只看该作者
xtxoxk 发表于 2017-9-28 19:02
关键是这帮人太无耻了,我也不想和他们共事了

不然人家怎么能当领导,埋头苦干不如抬头看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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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8 19:02:57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这帮人太无耻了,我也不想和他们共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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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12:32:05 | 只看该作者
钱财身外物,与人钱财,调剂关系。群策也好,单干也好,在者有份,调剂周边,同悲同喜,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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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7 23:32:56 | 只看该作者
我没什么好纠结的,这些人我不屑于和他们共事,现在我只是想拿到我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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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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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9-27 11:26:38 | 只看该作者
成功不属于自己,但在通往成功的道路上的艰辛是不会有人和你分享的。

你现在与其纠结这些事情,倒不如看穿事实本质 去是适应,去建立关系。 或者带着技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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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9-26 19:19:11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公司这么 坑的, 搞那么多乱七八糟的职位,干实事 就那么一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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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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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26 16:22:2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职务发明是能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实施知识产权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
(一)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
(二)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3%;
(三)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
(四)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
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50%。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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